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之妻),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之弟),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之弟),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2191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公司项目总监。 原告***、***、***、***与被告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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