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草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财保37号
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19。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号楼A-625。
法定代表人:张良宽 。
   被申请人:西安草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51583648C。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办事处办公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子钰。
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草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草堂高薪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036********)账户上的存款1320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草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草堂高薪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036********)账户上的存款13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胜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珍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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