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26号
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5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蓓蓓,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冯馨,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永州市港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草铺村(城南大道与湘江西路交汇处以西约4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晓鸿。
申请人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港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16号、(2022)湘1103民初3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16号、(2022)湘1103民初3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文忠、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