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内0103执738号之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永兴路祥瑞小区门面房7号楼南户。
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
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可供执行。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它线索可以提供。
五、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对被执行人房屋住址所在地进行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法官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焦作市耕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款4524137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为限。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