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豫东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532号
原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张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东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村乙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伟,男,北京豫东宾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辰嘉业公司)与被告北京豫东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安辰嘉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54.37元,由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