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6276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