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4714号之三
被执行人: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181924T,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世贸城**18—7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1×××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491.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