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1611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世界建材城******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AAF08R。
法定代表人:任兴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正宇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UXYY0M。
负责人:陈仕微,总经理。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181924T。
法定代表人:陈伦浩,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