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市永涵兴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1611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世界建材城******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AAF08R。

法定代表人:任兴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正宇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UXYY0M。

负责人:陈仕微,总经理。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181924T。

法定代表人:陈伦浩,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遵义市***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