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播州区****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与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7000号
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住所地:播州区龙坑街道龙坑社区乔家园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3MA6DUBAG8W。
经营者:王金泽,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181924T。
法定代表人:陈伦浩,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东方新城******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DNBMD11。
负责人:陈仕薇,职务不详。
被告:张廷华,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诉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张廷华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于2020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廖珍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王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