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同辉气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553号
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同辉气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开阳同辉气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4500000.00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开阳同辉气体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的17×××59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82XXX15_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在贵阳银行的17×××46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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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俊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张安歌
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