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1319号之二
原告:重庆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1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05593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东方新城8幢二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DNBMD11。
负责人:***。
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幢18层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2218192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森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5元,减半收取13,253元,由原告重庆宝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冯佑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