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3098号之二
原告: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389396K。
法定代表人:郎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96547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9元,由原告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