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执保484号
申请人: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389396K。法定代表人:郎丰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华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西、景阳大路南中海凯旋门一期A2号楼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71LAJ7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华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42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42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