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单
主办单位:第二执行团队
立案时间:年月日
审判长:
合议庭其他成员:
拟稿:程全刚
书记员:
团队负责人审稿:
××××年××月××日
签发:
××××年××月××日
局长审核:
××××年××月××日
校对:
印制份数: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389396K。
法定代表人:郎丰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华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西、景阳大路南中海凯旋门一期A2号楼24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71LAJ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西、景阳大路南中海凯旋门一期A2号楼2408号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益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华阳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9月25日、10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已将查询到的***银行存款6071.02元予以扣划,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土地。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向其告知了以上事项,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49349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庆水
审判员隋连成
审判员程全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