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82民初2170号
原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3xxx9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员工。
被告: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8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3484元,由原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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