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恢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5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55783.4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55783.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金额较小。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提交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恢6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马卫国
书 记 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