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东端4号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办公楼4层406室,。
被执行人: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宏兴大厦原人大招待所北办公楼10楼1002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2655783.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7月3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7年7月3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4、2017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人在外地,申请人暂不申请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
5、2017年8月21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瓮立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