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06-3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S02-1,组织机构代码67299514-3。
法定代表人周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耀红,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胡春学,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方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2011年8月16日至2012年7月31日间冒领的报销款27275.5元;3、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因2012年10至11月间工作严重失职导致上诉人的损失22500元。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另案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方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已经生效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51号生效判决认定***在种植小叶榕的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是否虚假报销冒领报销款的问题,***的报销经过了公司主管的批准且已经报销完毕,方森公司在***提出仲裁请求后再提出报销问题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哪些票据属于虚假,伪造了哪些报销凭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生效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51号判决虽然认定***存在失职行为,但是方森公司提交的损失证据为当初购买小叶榕的价格,并未对补种的树苗的价值加以举证证实,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另外,劳动者工作的收益绝大部分由公司享有,如果工作的损失全部由劳动者承担明显不合理。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一部分,方森公司要求***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对于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可由员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对于本案种植三颗小叶榕的损失不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损失,应当属于公司经营可预见的、合理的损耗,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综上,方森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合理金额,且此类损失本院认为属于公司经营合理的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综上,方森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