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72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王仁忠,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02627XG。
法定代表人:沈晨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仁忠、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仁忠、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仁忠、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