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8849号
申请人: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南街城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23JE46。
法定代表人:尹雪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258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XC83D1N。
法定代表人:梁皓。
被申请人: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02627XG。
法定代表人:沈晨冰。
被申请人:江苏皓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888号-2-206-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46092571J。
法定代表人:王仁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皓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次对被申请人江苏皓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次冻结(即优先冻结顺序在前的被申请人财产,在前的被申请人财产不足的再冻结在后被申请人的财产)江苏皓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累计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