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02627XG,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晨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23JE46,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街城黄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雪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XC83D1N,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258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梁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皓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46092571J,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888号-2-206-211室。
法定代表人:钱秀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润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江苏皓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88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纠纷系基于建设工程分包而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工程位于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展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合展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北润公司在立案时选择的暂定案由,应予调整。关于案涉实际施工人身份问题和相关合同效力问题,均需要法院实质审查并进行认定。因合展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润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根据北润公司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案涉争议系因建设工程分包所引发的纠纷,案涉工程项目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认定其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合展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