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397号
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工业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