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2915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1HW037)。住所地:**市鄞州区现代家园市场现代地板城B区D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坝,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6104161W)。住所地:**市鄞州区会展路181号**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2号馆7C34。
法定代表人:庞邦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朱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