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2民初1482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宁波市鄞州洛兹家居商贸城D4101-D4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1A4736。
法定代表人:林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会展路**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馆7C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6104161W。
法定代表人:庞邦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91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5日起,以本金69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4月至5月,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原告交货后,被告仅于2020年1月24日付款1万元,截止2021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156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确认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材料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按LPR年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过高,酌情予以调整,按年利率3.85%计算。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1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5日起,以本金69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佳晟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为840.5元,由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吴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