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1897号

原告:宁波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81号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2号馆7C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天商务中心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款项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