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豪隆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2674号
原告:宁波豪隆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77023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傅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6104161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豪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宁波豪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豪隆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豪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