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20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81号宁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昌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类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