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372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5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0554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1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79.26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1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31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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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