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743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洋湖滨花园5幢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DEE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5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UL9WK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