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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滁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743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洋湖滨花园5幢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DEE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5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UL9WK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