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749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NUH5E。
法定代表人:孙国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区东华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D5N78。
法定代表人:姚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105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据(2019)皖0122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存款。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