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7498号
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NUH5E。
法定代表人:孙国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区东华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D5N78。
法定代表人:姚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105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皖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传化信实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105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