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5866号
原告:合肥市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鹏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培亮,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合肥市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合肥市顺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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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