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7754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1-18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5E701C。
法定代表人:黄国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国程,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与安徽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国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国程名下的银行存款41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国程名下的银行存款41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