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财保429号

申请人:泸州市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大溪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335UMIU。

法定代表人:游朝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9510745E。

法定代表人:胡蓉。

申请人泸州市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5261.96元(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部,卡号69×××22;2、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金牛支行,卡号74×××71;3、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卡号43×××52;4、开户行:蒲发银行成都通锦支行,卡号73×××20)。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公司产品编号为SR285CBJ07988、产品型号为SR285R的旋挖钻机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泸州市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泸州市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产品编号为SR285CBJ07988、产品型号为SR285R的旋挖钻机;

二、在1795261.96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部,卡号69×××22;2、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金牛支行,卡号74×××71;3、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卡号43×××52;4、开户行:蒲发银行成都通锦支行,卡号73×××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左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