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佳睿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邓超四川县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2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佳睿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QKH958。
经营者:王宇。
被申请人:四川先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东胜街四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UMTY6E。
法定代表人:邓兰。
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64363L。
法定代表人:邹新亚。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佳睿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先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渝0107民初94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先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佳睿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先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倘军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