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大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1民初869号
原告: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平湖路*号***房-3。
法定代表人:汪周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容茂,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峰,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长路**号***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植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区鸿泰华景*幢***室。
法定代表人:徐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台山市铂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一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梅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