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创盛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花与新疆合创盛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5371号
原告:**花,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合创盛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花与被告新疆合创盛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花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撤诉。
原告**花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