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财保102号
申请人: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2620909X0。
法定代表人:范圣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勇,山东金隽律师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开发区烟淮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505337。
法定代表人:孙振义,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70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