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经济开发区烟潍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又提交2021年7月9日事发现场塔吊上摄像头拍摄的视频以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通报,上诉主张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被上诉人***受伤。对于被上诉人***受伤的具体原因、是否系第三人侵权及相应责任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汝娟 审 判 员 顾 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