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经济开发区烟潍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文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15.00元,减半收取58907.50元,由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