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陆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陆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4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陆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47号信旺九华国际7楼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L9G82。
法定代表人:伍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黑塔镇府前街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444R。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陆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陆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安徽陆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