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5民初1518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新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贸易城三楼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亚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