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6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盾优信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商贸城3-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盾优信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76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64747.00元(含执行费3871.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兴盛恒达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浩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