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2556号
原告:新疆万鼎信合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201号恒汇机电汽配城一期24栋负1-15号。
法定代表人:户申增,新疆万鼎信合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清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商住丽景·名都10号-办公2006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伟,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万鼎信合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万鼎信合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鼎信合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万鼎信合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林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