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0776号之一
原告: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新疆睿德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生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远,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商住丽景名都**-办公**。
法定代表人:潘永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新疆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立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