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熠宸,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10号办公2006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伟。
被告:戴秋平,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戴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15.7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490.78元。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