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2681号
原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力井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永安庆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库尔班·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