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1867X5。
法定代表人:李树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5100********_1的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83893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对尚在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陈灵
书 记 员 阚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