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1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1867X5。
法定代表人:李树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支付完毕全部案款,本案依法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5100********_1存款的冻结,解除限额为人民币3838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陈灵
书 记 员 阚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