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299号
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东。
被申请人:吉林省亿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以东、庆丰路以南郡望安石小区第4幢1单元1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茂宽。
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亿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亿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亿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洋